无债务人确认的保证合同有效吗

无债务人确认的保证合同有效吗

在从事民商诉讼中,我已经多次遇到律师或豪言壮语或只言片语提出这样一个论点:这个担保合同,债务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也没有其追认,因此这份担保协议是无效的。

最初我还不厌其烦的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来解释,后来发现其实不用这么复杂,直接引用保证合同的法条反而直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保证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是该两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无关债务人。此处出现债务人的作用在于创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非是指债务人是保证合同的主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同样无关债务人。

因此,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其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实践中的保证合同通常由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签署,往往是因为担保人是债务人这方找的,基于对债务人信任,所以三方存在在一份合同当中,符合各方安全预期。但这不等于保证合同必须有债务人签署,即使没有债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同样有效。

但是,若主合同的债务范围和担保协议的债务范围不一致时,可能会发生债务人和担保人责任范围不同的情况。也不影响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基于从合同的从属性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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