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再次修订让困扰债权人的超额利息返还问题画上了句号

在2021年元旦来临之际,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正式实施。同时,伴随着571件司法解释的修订或废止,其中,就涉及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我们来看看,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两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时间不到五个月。其中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超额利息的返还的溯及力问题,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引发了巨大的实务争议。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就肖雄律师经办的案件以及通过梳理2020年8月20日以后全国各地法院新出的一审判决来看,即有支持超额利息按照LPR四倍上限拉通计算的,也有按照不同的时期适用不同的利率上限标准分段计算的,而且从两类案例的比列来看,拉通计算成为了法官最图省事的方法,也是债务人律师最有力的抗辩武器。在相关的案例当中,却很少有法官或律师关注拉通计算或分段计算的法理正当性,我也因此写过一篇从业日志,认为两种计算方式都有一定的可能性,但最合理的计算方法应该是分段计算。

终于,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新民间司法解释迎来了其第二次修订,在这次修订当中,终于把原三十二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正,即新的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不到六个月就迎来了第二次修订,我认为这反映出立法者对法律正义性的自我检视和快速响应,体现了最高院专家法官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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