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军事单位、军事机密、武器装备产品等军事案件律师应注意的基本法律问题

关于涉及军事单位、军事机密、武器装备产品等军事案件律师应注意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  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2、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文仅探讨的是涉及军队单位采购武器装备、物资的涉及军事机密的合同案件

二、 涉军采购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等法律未单独对军工涉密项目、物资、款项等的诉讼有特殊性的单独规定。但是,考虑到军队单位、军工武器产品及其秘密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律师认为,处理涉军采购案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

1、国防利益优先原则

2、保护军事秘密原则

3、国防资产不受侵犯原则

4、国防义务必须履行原则

5、国防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核心法条摘录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防定义)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
  国家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协助和支持。(优先性)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完成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保证武器装备的质量。(强制性)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军事订货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专款性)
第三十七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优先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用途和性质不得改变)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国防义务优先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理解: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的活动完全依靠国家拨付的军费或办公经费,开办单位缺乏承担民事财产责任的能力,这是实际情况,既要承担责任,又不能影响这些机关的正常工作。本规定列举了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以及其他办公必需品。对这类物品和费用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1995]118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工程大学向我院反映,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院[1994]抚经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为哈尔滨工程大学)过程中,将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帐户上的国防科研经费冻结210万元,扣划110万元。经查,哈尔滨工程大学是承担国家国防科技预研重点项目和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国防科工委《关于办理国防科研试制费委托拨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校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帐户的存款,应属国防科工委拨付给其为完成上述项目的国家预算内拨款,不能挪作他用。请你院尽快核实,如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款项确属上述性质,应立即解除冻结,停止扣划,以确保国防科研重点项目工作的正常进行。(理解:国防科研费用专款专用,不得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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