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公检法人员律师不能担任陪审员


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5月启动 公检法人员律师不能担任

 

来源:新京报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近日最高法和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规定,公检法工作人员和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陪审员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宣誓,涉及群体利益等案件一审原则上应引入陪审员。

【资格】

七类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

最高法方面透露,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试点。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时,文件还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监督】

陪审员充当诉讼掮客将被惩

如果人民陪审员利用陪审收受贿赂,充当诉讼掮客,怎么办?

对此,文件重点明确,人民陪审员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或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将受到惩戒。

除此之外,受到的惩戒的其他情形还包括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和有其他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人民陪审员,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参审】

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

记者注意到,两文件还对应引入人民陪审员审理的案件类型进行细化。三种类型的案件原则上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三类案件包括,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不过,对于上述案件中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对于陪审员的数量,两文件明确,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和陪审工作实际,确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陪审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也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名额设定为本院法官员额数的5倍以上。同时,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

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确定方式,文件要求,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2015]133号)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2015﹞10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民主,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宣誓。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仪式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陪审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领誓人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六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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